(2017)鲁0281执保3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赵振合、李海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振合,李海韦,王信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1执保315号申请人赵振合,男,汉族,住胶州市。被申请人李海韦,男,住胶州市。被申请人王信华,女,汉族,住胶州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赵振合与被申请人李海韦、王信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赵振合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李海韦、王信华所有的银行账户存款220000元或查封等价值财产。担保人赵振合以其所有的车牌号为鲁号奔驰轿车一辆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以(2017)鲁0281民初735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予以执行,并于2017年8月7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李海韦、王信华所有的银行账户存款220000元,若数额不足,冻结其账户,直至存满22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查封期间不得抵押、过户、转让。二、查封担保人赵振合所有的车牌号为鲁号的奔驰轿车一辆,查封期间不得抵押、过户、转让。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应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慧暖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陈 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