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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824执5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侯绍红与被执行人程蓉、雷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绍红,程蓉,雷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824执575号申请执行人:侯绍红,男,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被执行人:程蓉,女,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被执行人:雷勇,男,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申请执行人侯绍红与被执行人程蓉、雷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3日作出的(2016)川0824民初23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侯绍红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侯绍红要求被执行人雷勇、程蓉偿还借款7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155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查找到被执行人雷勇、程蓉可供执行财产,加之,被执行人雷勇、程蓉下落不明。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雷勇、程蓉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川0824民初234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邵 雄审判员 何 宾审判员 向 剑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赵金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