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津0113民初71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原告天津市北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立红、宋树岩、桑绍文、天津市飞鹏工贸有限公司、天津华琛热能技术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3民初7199号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对原告天津市北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立红、宋树岩、桑绍文、天津市飞鹏工贸有限公司、天津华琛热能技术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津0113民初7199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判决书第2页正文第15行、第4页第15行、第5页第14行主文中“2017年1月1日”应为“2016年12月21日”。特此补正。审 判 长  裴忠贺代理审判员  邓 清人民陪审员  谢成洁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都昊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