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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313执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张丽、姜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萍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丽,姜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313执61号申请执行人:张丽,女,1986年9月12日生,汉族,住萍乡市,被执行人:姜林,男,1986年2月17日生,汉族,住湖北省神农架林区,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执行张丽申请姜林故意伤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9日作出(2016)赣0313刑初11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姜林应赔偿申请人张丽计人民币27405.15元。申请人张丽于2017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查找被执行人姜林的银行存款、车辆、土地、房产等,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姜林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张丽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姜林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及财产线索,被执行人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赣0313刑初11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被执行人姜林应赔偿申请执行人张丽计人民币27405.15元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姜林有财产可供执行的证据或线索的,申请执行人张丽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邓 超审 判 员  陈 征人民陪审员  邓李彬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代书 记员  李智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