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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11财保12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宿永江、王超三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宿永江,王超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11财保1246号申请人:宿永江,男,197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朐县。被申请人:王超三,男,1987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申请人宿永江因与被申请人王超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王超三所有的位于临沂市罗庄区×××庭×区××号楼×单元×××室房产一套及手机号为1×××××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王超三所有的位于临沂市罗庄区×××庭×区××号楼×单元×××室房产一套及手机号为1×××××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审判员  蹇令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吴晓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