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322执恢2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XX芝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芝,谢春雨,王海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文书内容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2执恢233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XX芝,女,汉族,1963年2月28日生,郯城县黄山镇蝎子山村312号。被执行人谢春雨,男,1960年1月2日生,汉族,临沂市兰山区水田路75号。被执行人王海林,男,汉族,1988年10月9日生,罗庄区黄山镇西蔡村。本院在执行上述当事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应付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郯城县人民法院(2016)鲁1322民初384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李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