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802执字第0037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煌荣与被执行人荆门市马河关庙岗村碗厂沟煤矿劳动合同、社会保险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煌荣,荆门市马河镇关庙岗村碗厂沟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802执字第0037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李煌荣。被执行人荆门市马河镇关庙岗村碗厂沟煤矿。法定代表人黄启权,矿长。申请执行人李煌荣与被执行人荆门市马河关庙岗村碗厂沟煤矿劳动合同、社会保险争议纠纷一案,荆门市东宝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的荆东劳人裁(2016)02-1、02-2号《裁决书》已生效。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荆门市马河镇关庙岗村碗厂沟煤矿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支付李煌荣伤残补助金、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共计209317.14元,并为其补缴2011年4月至2014年11月的养老、医疗保险费(共计30580元)的义务。但荆门市马河镇关庙岗村碗厂沟煤矿至今仅履行39000元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荆门市马河镇关庙岗村碗厂沟煤矿在银行有账户资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荆门市马河镇关庙岗村碗厂沟煤矿银行账户资金216603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余 雄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高凤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