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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9民初68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6882吴江倍思特纺织品整理有限公司与顾林子、顾丽娟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江倍思特纺织品整理有限公司,顾林子,顾丽娟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9民初6882号原告吴江倍思特纺织品整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海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倪俊杰,江苏东大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顾林子。委托代理人杨建明,浙江三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顾丽娟。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江倍思特纺织品整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顾林子、顾丽娟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江倍思特纺织品整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江倍思特纺织品整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58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蕾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陈良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