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002民初20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夏光明与百色那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光明,百色那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002民初2083号原告:夏光明,男,1958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广西百色市田东城市。被告:百色那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百色市右江区新兴路那毕桥头豪景城第一幢2层201。法定代表人:梁优山。原告夏光明与被告百色那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夏光明以双方庭外协商达成调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其自愿处分自己诉讼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光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夏光明负担。审 判 员 覃洪科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法官助理 冉晓雯书 记 员 罗兰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