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民终93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陈栋、广州际迅数���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栋,广州际迅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民终931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栋,男,1986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兴宁市,现住广州市天河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际迅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30号西815室。法定代表人:袁军,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陈栋因与被上诉人广州际迅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106民初20174号��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如下:驳回陈栋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0元,由陈栋负担。判后,陈栋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为:1、判令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9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离职的原因是个人主动辞职,依据是上诉人个人发送的辞职邮件,但上诉人认为该邮件并非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因上诉人将入职新公司,而新公司要求有上家公司的离职证明,如上诉人在辞职邮件中写明真实理由,那么被上诉人很有可能会故意拖延或不开离职证明给上诉人,这将导致上诉人无法入职新公司,故辞职邮件并未能真实反映上诉人的辞职原因。关于上诉人8月份工资少发2000元的问题,被上诉人称是其财���的失误,但被上诉人无法提供减少上诉人劳动报酬的相应证据,且其行为与该言论相矛盾,原审不应采信该证词。关于社保问题,被上诉人补缴上诉人5月份社保完全是出于上诉人提交了劳动仲裁,是迫于压力才补缴,而被上诉人在仲裁时提交了伪证借此逃避责任。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原审法院对上诉人认定的离职原因有错误,判决错误。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关于上诉人的离职问题。上诉人以电子邮件形式向被上诉人发出辞职申请,上诉人提出辞职的理由是其需要有一个更好团队、更好发展的公司。从辞职申请报告看,上诉人为了入职新公司而提出辞职,属个人原因向被上诉人提出辞职。上诉人认为该邮件并非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被上诉人是否存在拖欠其工资差额及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的问题。原审时,上诉人未提交充分证据证实被上诉人拖欠其工资差额及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向其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理据不足,原审不予支持正确。本院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未提交新的证据证明其主张,本院认可原审法院对事实的分析认定。综上所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均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陈栋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梁燕梅代理审判员 陈骏涛代理审判员 徐 满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陈晓欣文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