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82民初6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赵洪、赵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洪,赵辉,赵兴玲,付成亮,赵文美,赵军,付成银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82民初6125号申请人:赵洪,男,1963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新泰市。申请人:赵辉,男,1987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新泰市。申请人:赵兴玲,女,198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新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贾福勇,新泰平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付成亮,男,1981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新泰市。被申请人:赵文美,女,1980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新泰市。被申请人:赵军,男,1981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新泰市。被申请人:付成银,男,1966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新泰市。申请人赵洪、赵辉、赵兴玲与被申请人付成亮、赵文美、赵军、付成银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申请人李修增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付成亮、赵文美、赵军、付成银的银行存款75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泰安市瑞恒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为申请人赵洪、赵辉、赵兴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生效的裁判文书得以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付成亮、赵文美、赵军、付成银的银行存款75000元,期限为一年。二、查封被申请人付成亮、赵文美、赵军、付成银相应价值的动产,期限为二年。三、查封被申请人付成亮、赵文美、赵军、付成银相应价值的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770元,由申请人赵洪、赵辉、赵兴玲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西云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徐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