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7刑初5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何伟政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伟政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7刑初504号公诉机关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伟政,男,1990年10月18日出生于佛山市三水区,汉族,大专文化,在业,住佛山市三水区。因本案于2017年5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1日被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8月2日被���院取保候审。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以佛三检刑诉[2017]3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伟政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钟振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伟政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5月10日20时43分左右,被告人何伟政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粤E×××××的小轿车,途经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口岸大道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案发时被告人何伟政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3.7mg/100ml。据此,公诉机关建议本院以危险驾驶罪对被告人何伟政判处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以上事实,被告人何伟政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不持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的被告人何伟政的供述,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发还清单,视听资料,司法鉴定意见书,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前科查询表,抓获经过和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何伟政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何伟政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法庭上自愿认罪,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何伟政是初犯,有坦白情节及悔罪表现,本院决定对其宣告缓刑。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何伟政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曾巧珍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刘艳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