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11执32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孟兆伟申请金慧刚民间借贷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兆伟,金慧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11执32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孟兆伟,×××,住哈尔滨市呼兰区。被执行人金慧刚,×××,住哈尔滨市呼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孟兆伟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金慧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金慧刚名下坐落于哈尔滨市呼兰区双井街道双井村房产按评估的市场现值进行网络拍卖,因无人竞买流拍。现双方当事人达成以物抵债协议,并已实际交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本院(2015)呼民一民初字第28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雨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陈良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