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11民初12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杨亮明与岳阳市欣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亮明,岳阳市欣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11民初1235号原告:杨亮明,男,1969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壮,湖南木枫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永贵,湖南木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岳阳市欣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求索西路湖州管理局生活区*号。法定代表人:徐高辉,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利平,湖南湘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杨亮明与被告岳阳市欣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原告杨亮明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亮明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亮明撤诉。本案受理费4608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304元,由原告杨亮明负担。审 判 长 林湘邕人民陪审员 于育梅人民陪审员 黄忠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胡 主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