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25执7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内江兴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中支行、四川嘉建电力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内江兴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中支行,四川嘉建电力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古健,古淑容,李华,四川诚佳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王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025执714号申请执行人:内江兴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中支行,住所地资中县水南镇苌弘路167、169、171、173号。负责人:刘宏伟,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四川嘉建电力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资中县重龙镇中东街62号。法定代表人:古健。被执行人:古健,男,1990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被执行人:古淑容,女,1957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内江市东兴区。被执行人:李华,男,1965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内江市东兴区。被执行人:四川诚佳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资中县城南东干道中山一号楼。法定代表人:王政,执行董事。被执行人:王政,男,1947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资中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1025民初126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8月2日向被执行人四川嘉建电力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古健、古淑容、李华、四川诚佳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王政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四川嘉建电力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古健、古淑容、李华、四川诚佳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王政限期履行(2017)川1025民初126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即支付标的款1000000元,利息、罚息及复利340760.10元(算至2017年3月21日),案件受理费8496元,并承担执行费15893元。但被执行人四川嘉建电力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古健、古淑容、李华、四川诚佳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王政至今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四川嘉建电力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古健、古淑容、李华、四川诚佳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王政的财产或冻结、划拨其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以及扣留、提取其收入,共计价值160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康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海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