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81执7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716黄生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681执716号移送执行部门启东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黄生,男,1964年6月7日生,汉族,住启东市。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被执行人黄生盗窃罪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4日作出的(2016)苏0681刑初539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对被执行人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责令被执行人退赔被害人沈顾健赃物折价款201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7年2月23日移送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向金融机构、房产交易及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只有少量银行存款,无房产及车辆登记信息。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6)苏0681刑初539号刑事判决书有关财产刑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辉审判员 李兴冲审判员 刘东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黄永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