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5民初373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2-01
案件名称
奚士斌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奚士斌,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37331号原告:奚士斌,男,1967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负责人:沈洪波,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枫,上海市信能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士全,上海市信能仁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奚士斌与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案情复杂,无法在简易程序审限内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益颢颖人民陪审员 王玛娜人民陪审员 许培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安 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