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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24执4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扶风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张某某、康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扶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扶风县支行,康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24执42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扶风县支行。住所地:扶风县新区南大街座西。负责人:杨宗敏,任行长。被执行人康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扶风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张某某、康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2年12月21日作出(2013)扶民初字第000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被执行人康某某偿还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扶风县支行借款29955.30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550元。被执行人张某某对上述债务及诉讼费承担连带责任。该判决生效后,权利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扶风县支行于2013年2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扶风县支行以被执行人康某某、张某某已主动还清全部案件款为由,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扶风县支行申请撤销执行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本院(2013)扶民初字第0003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执行员  张忠科执行员  李战涛执行员  张立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豆昱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