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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02民初107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晟元集团有限公司与楼胜国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晟元集团有限公司,楼胜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02民初10748号原告:晟元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华市解放西路233号。法定代表人:应金良,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程小乔,女,1991年8月17日出生,汉族,系公司员工。被告:楼胜国,男,1975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晟元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楼胜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晟元集团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晟元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刘 敬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代书记员  刘敏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