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302民初16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刘子旺与刘晓光、四平市宏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子旺,刘晓光,四平市宏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02民初1600号原告:刘子旺,男,现住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被告:刘晓光,男,现住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被告:四平市宏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雅斌(董事长)。刘子旺与刘晓光、四平市宏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刘子旺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子旺撤诉。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计11400元,由刘子旺负担。审判长  刘天舒审判员  王 凤审判员  牛云鹤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付 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