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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084民初1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刘玉凤与许国栋、李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玉凤,许国栋,李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84民初1123号原告:刘玉凤,女,1993年9月2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宁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儒国,黑龙江博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国栋,女,1972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宁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君铭,黑龙江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新,男,1973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劳动局职工,住宁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君铭,黑龙江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玉凤与被告许国栋、李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作出(2016)黑1084民初792号民事判决书。被告许国栋不服,上诉至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17年5月15日作出(2017)黑10民终39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撤销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法院(2016)黑1084民初79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法院重审。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刘玉凤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玉凤以收集证据为由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玉凤撤诉。案件受理费3740元,减半收取计1870元,由刘玉凤负担。审 判 长 关向英审 判 员 张玉环审 判 员 杨海鸥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法官助理 靳来香书 记 员 安 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