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11民初28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湖南嘉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李强、张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嘉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强,张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11民初2829号原告:湖南嘉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湘府东路二段208号万境财智中心北栋708室。法定代表人:刘英健。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林,湖南鼎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强,男,1984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被告:张玉,女,1987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原告湖南嘉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李强、张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嘉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湖南嘉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欧阳毅代理审判员 王格格人民陪审员 廖 翠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廖薇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