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402民初11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辽源市政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李相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辽源市政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相加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402民初1165号原告辽源市政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殿文,经理。委托代理人王连生。被告李相加,住所地辽源市。原告辽源市政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相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辽源市政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辽源市政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辽源市政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 拓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马业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