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24民初16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彭兵与王保国、王全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兵,王保国,王全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824民初1657号原告:彭兵,男,1982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潜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炜,安徽皖激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保国,男,1979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工人,住安徽省潜山县,被告:王全东,男,1979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工人,住安徽省潜山县,原告彭兵与被告王保国、王全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彭兵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炜、被告王保国、王全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彭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王保国立即偿还彭兵借款40000元及利息(从2017年7月4日起至还清之日止,利率标准6%/年),王全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与理由:王保国因资金紧张,于2015年2月9日向彭兵借款4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王全东在借条上签名担保。后经彭兵多次催要,王保国、王全东未能还款,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具状诉讼。王保国辩称,借款是事实,因为现在资金困难,要求分批还款,今年还款5000元,明年年底全部还清,息随本清。王全东辩称,借款事实清楚,签名应承担责任,要求分批还款。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彭兵与王保国、王全东系朋友关系。王保国因资金周转需要,于2013年向彭兵借款50000元,后归还本息19000元,2015年2月9日结算,下欠40000元,由王保国出具借条,王全东在借条上以担保人身份签名。经催要未果,彭兵遂具状起诉。本院认为,王保国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彭兵借款,由此形成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王全东在借条上以担保人身份签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未约定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双方虽未约定还款期限,但经彭兵催要后王保国、王全东仍未归还借款,属违约行为。当事人虽然未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经彭兵催告,王保国、王全东未及时偿还借款,彭兵请求从起诉之日(2017年7月4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诉求应予支持。故彭兵要求王保国归还借款及利息和王全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请求应予支持。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保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彭兵借款40000元及利息(从2017年7月4日起至还清之日止,利率标准6%/年),王全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被告王全东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王保国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被告王保国、王全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盛青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葛 冰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