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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行初8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佛山市顺德区容桂君来五金塑料制品厂与佛山市顺德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容桂君来五金塑料制品厂,佛山市顺德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粤0606行初826号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容桂君来五金塑料制品厂,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容边居委会天河工业区三路3号首层之一。投资人周伟君。委托代理人黄冠山,广东聚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新城区德民路行政办公大楼9楼。法定代表人梁雄辉,局长。委托代理人伍焕元,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李全英,广东仲马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容桂君来五金塑料制品厂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5日以佛山市顺德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已对伤者欧阳挺的劳动功能障碍等级进行复查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容桂君来五金塑料制品厂提出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容桂君来五金塑料制品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容桂君来五金塑料制品厂负担。原告多预交的受理费25元,可在本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还。审 判 长  梁嘉莹人民陪审员  李海霞人民陪审员  郑绮年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孔令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