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1民终120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李华新、何际芳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华新,何际芳,广东盈富力创投资有限公司,陈镇仪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终1200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华新,男,197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尾市城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际芳,男,1967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始兴县。原审被告:广东盈富力创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先烈中路80号1908、1909、1910房。法定代表人:邱忠波。原审第三人:陈镇仪,男,1977年12月11日出生,香港居民。上诉人李华新因与被上诉人何际芳、原审被告广东盈富力创投资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陈镇仪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5)穗越法民二初字第8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依法委托原审法院于2017年2月25日向上诉人送达《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告知上诉人接到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需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逾期交费,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收到上述通知书后未在规定的期间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李华新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龚连娣审 判 员  钟 坚代理审判员  马 莉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刘丽娜吴佳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