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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0民初23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王世春与付小波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世春,付小波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0民初2397号原告:王世春,男,汉族,1977年06月02日出生,住丰都县。被告:付小波,男,汉族,1980年08月03日出生,住重庆市丰都县。本院在审理王世春与付小波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世春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0年,付小波雇请王世春到其承包的重庆市綦江区世纪花城小区通风工程做工。工程完工后,付小波未足额支付王世春工资。2015年6月11日,付小波向王世春出具了一张《欠条》,该《欠条》载明:“今欠王世春工程工资贰万伍仟元整(25000元)付小波2015年6月11日”。后经王世春多次催收,付小波向王世春支付了5000元,审理过程中,因被告付小波支付了欠款20000元,现王世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世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王世春负担。审判员  余宗权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隆应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