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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804执异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30丁德志与淮安宏润刷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德志,淮安宏润刷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804执异30号案外人:庄德山。申请执行人:丁德志。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善刚,江苏穿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淮安宏润刷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五里镇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陈鹤鸣,该公司总经理。在本院执行丁德志与淮安宏润刷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庄德山对位于淮安市淮阴区某镇某区某路某厂房提出书面异议。在本院审查过程中,案外人庄德山向本院申请撤回异议。本院认为,案外人庄德山向本院申请撤回异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案外人庄德山撤回异议。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国君审 判 员  孙亚峰人民陪审员  吴国民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周 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