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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23执4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澧县银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汪淑瑛、李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澧县银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汪淑瑛,李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723执4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澧县银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澧县澧阳镇永兴寺居委会澧州路357号。法定代表人:李湘彬,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汪淑瑛,女,1960年11月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澧县人,住澧县。被执行人:李芳,女,1972年7月2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澧县人,住澧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澧县银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汪淑瑛、李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澧县银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撤销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湘0723执4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彭 杰审 判 员  彭 军审 判 员  曾祥能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谭 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