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1024民初15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张君友与中康建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颜培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君友,中康建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颜培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东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024民初1506号原告:张君友,男,1968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东宁市东宁镇。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丹,黑龙江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康建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法定代表人:敖翔,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明,黑龙江瀛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峰,黑龙江瀛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颜培义,男,1966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海林市长汀镇,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君友与被告中康建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颜培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君友以与颜培义协商另行解决为由,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康建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颜培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君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君友撤回对被告中康建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颜培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君友承担。审 判 长  蔡晓东人民陪审员  邵艳菊人民陪审员  史增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穆 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