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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702执5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陈立清、广西和信高盛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立清,广西和信高盛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韩夺,王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702执500号申请执行人陈立清,女,1972年9月9日出生,汉族,钦州市人,住钦州市钦南区。被执行人广西和信高盛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法定代表人韩夺,董事长。被执行人韩夺,男,1978年7月4日出生,汉族,河南省许昌县人,现住北海市海城区。被执行人王兴,男,1987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申请执行人陈立清与被执行人广西和信高盛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韩夺、王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1日作出的(2016)桂0702民初11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2017年4月21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房地产、银行存款、车辆等进行了查证,均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人又未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陆善权审判员  宁蓉荣审判员  赵 锋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李世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