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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06执73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XX申请执行赵金英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赵金英,窦献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C} 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豫0506执73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XX。 被执行人赵金英。 被执行人窦献忠。 本院于2016年12月27日作出的(2016)豫0506执738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赵金英金融机构存款473502元,现因需支付申请人执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赵金英金融机构存款473502元的冻结,并将账号上的存款划拨至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群伟 审 判 员  郭洪波 代理审判员  刘卫东 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 代理书记员  李 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