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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1民初134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骆毅与北京煜映婴姿体育用品店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骆毅,北京煜映婴姿体育用品店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13453号原告:骆毅,男,1984年11月9日出生。被告:北京煜映婴姿体育用品店,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城关南大桥头西侧路口往西20米。负责人:王兰馨。本院在审理原告骆毅诉被告北京煜映婴姿体育用品店合同纠纷一案中,经人民调解员范立英、连春环调解,原告骆毅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骆毅撤回起诉。审判员 万 青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程雪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