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31执2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辛晓峰与被执行人高瑞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拜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拜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辛晓峰,高瑞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31执258号申请执行人:辛晓峰,男,1973年5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拜泉县拜泉镇育新街。被执行人:高瑞峰,男,1973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拜泉县拜泉镇东方红街五委。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辛晓峰与被执行人高瑞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0231执25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宋 岩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曹铁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