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422执恢1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侯兰英申请执行闫润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兰英,闫润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2执恢195号申请执行人侯兰英。被执行人闫润江。本案在执行侯兰英与闫润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案件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2016)陕0422民初178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长江审判员  王 枫审判员  蒙永庆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高 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