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22执恢1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侯兰英申请执行闫润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兰英,闫润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2执恢195号申请执行人侯兰英。被执行人闫润江。本案在执行侯兰英与闫润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案件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2016)陕0422民初178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长江审判员 王 枫审判员 蒙永庆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高 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