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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03民初24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一翔与王志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一翔,王志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03民初2417号原告:王一翔,男,1982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被告:王志建,男,1980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游县。原告王一翔与被告王志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原告于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缴费期限内申请撤诉,同时表示不愿再缴纳诉讼费用,系其行使诉讼权利的表现,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一翔撤诉。审 判 员 吴宏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法官助理 吴 正书 记 员 梅 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