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623执恢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孙某、张某继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623执恢68号申请执行人:孙某,女,1987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无棣县。被执行人:张某,男,1986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无棣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某与被执行人张某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为19036元,执行19036元,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案件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棣民初字第124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杜金亮审判员 魏金泉审判员 张金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袁孟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