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23执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董海龙申请常忠海、刘春国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冈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海龙,常忠海,刘春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青冈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223执113号申请执行人董海龙,男,1984年3月4日生,汉族,农民,现住青冈县。被执行人常忠海,男,1975年3月14日生,汉族,农民,现住青冈县。被执行人刘春国,男,1965年1月15日生,汉族,农民,现住青冈县。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董海龙与被执行人常忠海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存款、无房屋、无工商、无车辆。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审判长 李景军审判员 张 贺审判员 张天力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付书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