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82执7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706镇江太平洋电气有限公司与张晓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镇江太平洋电气有限公司,张晓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182执706号申请执行人:镇江太平洋电气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0889956-0,住所地扬中市油坊镇老郎村(长旺东路8号)。法定代表人:董志强。委托代理人:李寄,江苏民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晓荣,男,汉族,扬中市人,住扬中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镇江太平洋电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晓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6)苏1182民初13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人本金50000元及从2016年4月8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公告费600元。被执行人另应承担执行费675元。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长期外出、下落不明,被执行人名下部分银行账户余额较小已被冻结,但不足以履行本案所涉债务暂未扣划,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的其他财产信息,申请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相关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名下查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相关财产线索,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1182民初135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不服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的,可在收到裁定书次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审判长 丁书云审判员 吴春洪审判员 林 星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刘亚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