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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24执22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2-24

案件名称

陈静与单浩然、朱玲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泗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静,单浩然,朱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324执2204号申请执行人:陈静,女,1976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泗洪县。被执行人:单浩然,男,197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泗洪县,现羁押于江苏省边城监狱。被执行人:朱玲,女,1972年1月3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201034865,汉族,职工,住泗洪县青阳镇香格里拉小区43幢二单元604室。(2016)苏1324民初7147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单浩然、朱玲应给付申请执行人陈静1635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570元、保全费1420元由单浩然、朱玲负担。经申请执行人陈静申请,2017年4月17日,本院立案执行,2017年4月20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单浩然、朱玲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房地产、车辆、银行存款、股权等情况进行了调查,案件审理中于2016年10月11日轮候查封单浩然、朱玲所有的位于泗洪县泗洪县青阳镇香格里拉小区43幢二单元604室房产(轮候保全),本案无处置权。,2017年8月24日查封单浩然名下的苏N×××××、苏N×××××小型汽车(未能扣押),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陈静与单浩然、朱玲已达成一致还款协议,申请执行人陈静暂不要求处置上述房产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执行过程中未能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张忠民执行员  杨 政执行员  李 响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沈文斐第1页/共22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