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902民初28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耿军平与武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军平,武成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902民初2852号原告:耿军平,男,1963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被告:武成,男,1984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原告耿军平与被告武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原告耿军平于2017年8月7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耿军平撤诉。本案免收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邱腾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郑 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