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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902民初28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耿军平与武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军平,武成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902民初2852号原告:耿军平,男,1963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被告:武成,男,1984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原告耿军平与被告武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原告耿军平于2017年8月7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耿军平撤诉。本案免收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邱腾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郑 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