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28民初8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张法军与秦朋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法军,秦朋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28民初808号原告:张法军。被告:秦朋。原告张法军与被告秦朋为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法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0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张法军负担。审判员 康海龙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王亚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