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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523民初28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左灯明与左从胜、魏泽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灯明,左从胜,魏泽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23民初2824号原告:左灯明,男,1962年2月26日生,汉族,安徽省舒城县人,住安徽省舒城县。被告:左从胜,男,1978年10月14日生,汉族,安徽省舒城县人,住安徽省舒城县。被告:魏泽芝,女,1978年8月20日生,汉族,安徽省舒城县人,住安徽省舒城县。原告左灯明与被告左从胜、魏泽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左灯明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左灯明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左灯明负担。审判员  李红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缪秀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