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23民初28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左灯明与左从胜、魏泽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灯明,左从胜,魏泽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23民初2824号原告:左灯明,男,1962年2月26日生,汉族,安徽省舒城县人,住安徽省舒城县。被告:左从胜,男,1978年10月14日生,汉族,安徽省舒城县人,住安徽省舒城县。被告:魏泽芝,女,1978年8月20日生,汉族,安徽省舒城县人,住安徽省舒城县。原告左灯明与被告左从胜、魏泽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左灯明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左灯明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左灯明负担。审判员 李红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缪秀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