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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民终50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杨三国与李尊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三国,李尊力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1民终508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三国,男,1975年3月15日出生,汉族,济南历下天兴羊汤馆经营者,住济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婷,山东康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晓露,山东康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尊力,女,1933年7月1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和伟,山东盛强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杨三国因与被上诉人李尊力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17)鲁0102民初1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杨三国上诉请求:1.撤销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17)鲁0102民初107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驳回李尊力的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李尊力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对监控视频资料真实性的认定错误,且无证据证明是派出所原始视频录像,一审法院认定杨三国的陈述与庭审笔录明显不相符。一审法院认定涉案事故发生的过程,皆是以监控视频资料为证据,但该视频资料不真实不完整,且无法证明是派出所原始视频录像。李尊力提交的监控视频资料,据其陈述是从派出所所得,但无任何调取记录等材料证明该视频资料的出处。视频资料共三个电子文件,其中一段为节选,另外两段分别为李尊力摔倒前后的情况,但根据现场人物动作等情况,可以看出两段视频并非完全衔接,且未能衔接的部分恰恰为李尊力摔倒的瞬间。一审庭审中杨三国及李尊力均提到派出所参与处理事故,但均未提供派出所现场出警的相关资料,对案件事实无法全面、准确认定。杨三国在一审庭审时陈述“我觉得视频不知道改没改”,但一审判决中认定“杨三国对派出所干警调取监控视频资料并无异议,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定。”一审法院认定杨三国的陈述与庭审笔录明显不相符。二、一审法院对涉案事故的因果关系认定混乱,造成对事实认定错误。一审法院认为“杨三国将涉案的电动车停放在人行道上,且是斜支撑停放,李尊力系正常行走,因年迈行走较慢,在经过电动车时,电动车倾斜摔倒,碰倒了李尊力……”上述认定中,即使杨三国将电动车停放在人行道上且斜支撑停放,该电动车也并非必然倾斜摔倒;李尊力即使年迈行走较慢,也并非必然正巧遇到电动车倾斜摔倒。一审法院在认定电动车倾斜摔倒的原因时,仅凭推论作出判断。而涉案录像设备所在位置距离事发为止尚有一段距离,非经技术方式无法判断电动车倾斜摔倒的真正原因。三、根据现有证据资料,即使杨三国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也仅应当判决杨三国承担一定比例的赔偿责任。根据李尊力提供的视频录像,暂时无法看出电动车倾斜摔倒的真正原因,无法认定杨三国有过错,并且在李尊力倒地后积极上前询问,对李尊力有积极的帮助行为。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因此杨三国对其无过错的行为不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一审法院判决杨三国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是认定事实不清,导致适用法律错误。四、一审法院对李尊力出院后康复、护理费的认定无法律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李尊力出院后在济南善德养老院所发生的养老服务费并不在上述法律规定的赔偿范围内,不属于法律规定的赔偿项目。虽有医院开具医嘱卧床休息,但毕竟不同于在养老院居住;且医嘱仅要求2个月,李尊力主张2016年8、9、10、11月共计4个月,无证据支持。因此,医院仅开具医嘱卧床休息2个月,李尊力在养老院居住4个月花费26916元,不应得到支持。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依据不真实完整的监控视频资料,无法认定电动车倾斜摔倒的真正原因,依法不应认定杨三国有过错。即使真实原因无法查清,双方都没有过错的,应由双方分担损失。且一审法院对李尊力出院后康复、护理费的认定无法律依据。请二审法院查明案件事实,依法改判支持杨三国的上诉请求。李尊力辩称,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责任划分准确。1、关于李尊力原审提供的监控视频资料,准确的记录了李尊力受到伤害的全部事实。首先,该监控视频资料系由杨三国所经营的历下天兴羊汤馆门口监控所拍摄,杨三国也承认在事发后历下区姚家派出所调取了相关的监控视频资料。其次,在原审庭审过程中,杨三国并未对该监控视频资料的真实性提出异议,或者要求原审法院对监控视频资料是否存在“改动”进行司法鉴定。第三,虽然监控视频资料存放在两份电子文档中,但是从第一份文档视频资料截止时间为2016年7月4日16点54分52秒;第二份文档视频资料开始时间为2016年7月4日16点54分54秒,两份电子文档视频资料时间仅仅相差1秒,应该能准确记录了当时的客观事实。第四,有关事发经过的监控原始视频资料存放在杨三国处,杨三国如果认为李尊力原审提交的视频资料存在瑕疵,杨三国有义务提交监控原始视频资料以证真伪。如果杨三国拒绝提交原始视频资料,根据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十五条,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第五,李尊力在原审诉讼中,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已向原审法院递交了证据调查申请书。2、在本健康权纠纷中,是由杨三国的过错造成了李尊力人身损害的后果,李尊力不存在任何过错。李尊力所受到的人身损害系由于杨三国所放置的电动自行车歪倒并碰倒了李尊力所致。杨三国的违法行为和过错在于:一是违法将电动自行车停放在人行道上,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或者是根据该法第五十九条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未设停放地点的,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因此,不管杨三国的电动车是否属于机动车,其在人行道上停放都属于违法行为。二是根据事发现场,杨三国停放电动车的地点南高北低,而杨三国停放的电动车车头朝北,并且只是使用了电动车斜支撑放置,造成了电动车放置不稳固而歪倒。而李尊力是在规定的人行道上正常行走,并无任何过错可言。因此,对于电动车歪倒造成李尊力人身受到损害,杨三国应当承担全部责任。二、李尊力仍在康复中,至今尚不能自理,原审判决支持李尊力四个月的康复、护理费用并无不当。从视频资料中可以看出,李尊力在受到伤害前尚能行走,生活亦能自理,但是受到本次伤害后,造成了李尊力无法站立及行走,生活无法自理。李尊力至今仍在济南善德养老院进行康复,自2016年12月至今又支出康复护理费将近五万元,李尊力保留继续追究杨三国赔偿后续康复护理费和医疗费的权利。在原审庭审过程中,杨三国对于视频资料、治疗过程、有关费用支出均无异议,原审法院据此依法作出判决并无不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百四十二条,当事人在第一审程序中实施的诉讼行为,在第二审程序中对该当事人仍具有拘束力。因此,杨三国二审的辩称不能改变其一审庭审时认定的事实。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以维持。李尊力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杨三国赔偿李尊力医疗费59824.78元,住院治疗期间护理费4200元,出院后康复、护理费2691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100元,以上合计93040.78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杨三国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当事人没有争议的事实,一审法院确认如下:2016年7月4日李尊力受伤至山东省立医院东院治疗,7月5日住院,入院诊断为:左尺桡骨远端骨折、左股粗隆间骨折、左胸部外伤、高血压。李尊力住院后经手术治疗,于2016年7月25日出院,住院21天。出院诊断为:左股粗隆间骨折、左尺桡骨远端骨折、左胸部外伤、高血压。出院医嘱:加强营养,注意休息,适度功能锻炼;卧床休息2个月,根据复查情况指导下床;术后1个月、3个月门诊复查;其他相关疾病出院后到相关诊室继续治疗。李尊力共支出医疗费59825.78元,住院期间支出家政服务费(护理费)4200元。出院后,李尊力至济南善德养老院,2016年8月、9月、10月11月,支出养老服务费合计26916元。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一审法院认定如下:对李尊力提供的视频资料,李尊力称系从派出所调取,杨三国对派出所干警调取监控视频资料并无异议,一审法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定。视频资料上显示,杨三国将涉案的电动车骑至店铺门前的人行道上,并将电动车停放在人行道上,斜支撑停放。李尊力和其丈夫在经过电动车时,电动车倾斜摔倒,并碰倒了躲避不及的李尊力,杨三国及李尊力的丈夫扶起李尊力。一审法院认为,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从视频资料可以看出,杨三国将涉案的电动车停放在人行道上,且是斜支撑停放,李尊力系正常行走,因年迈行走较慢,在经过电动车时,电动车行倾斜摔倒,碰倒了李尊力,故李尊力并无过错,本案过错在于杨三国,杨三国应对李尊力的受伤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医疗费,李尊力支出的医疗费58925.78元是李尊力的合理支出,李尊力主张58924.78元,并未超出其实际支出,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对于护理费,李尊力住院期间系家政服务公司派人护理,有山东亲亲阿姨家政服务有限公司开具发票为证,一审法院支持4200元。出院后,李尊力年纪较大,且根据医嘱需卧床休息2个月,李尊力选择有利于其身体康复的养老院进行康复、护理,亦是人之常情,对其2016年8月、9月、10月、11月支出的护理费26916元,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对于住院伙食补助费,李尊力主张的住院伙食补助费,结合其住院天数21天,一审法院予以支持2100元。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一、杨三国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李尊力医疗费59824.78元;二、杨三国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李尊力住院期间护理费4200元;三、杨三国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李尊力出院后的康复、护理费26916元;四、杨三国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李尊力住院伙食补助费210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30元,由杨三国负担。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原审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涉案监控视频资料系杨三国所经营的历下天兴羊汤馆门口监控所拍摄,由历下区姚家派出所提取。杨三国虽对该监控视频资料是否改动有异议,但并未申请对监控视频资料是否存在“改动”进行司法鉴定,亦未将原始材料提交法庭,一审法院对该监控视频资料的真实性予以认定并无不当。杨三国将涉案的电动车停放在人行道上,且是斜支撑停放,李尊力系正常行走,因电动车行倾斜摔倒,碰倒了李尊力,李尊力并无过错,一审法院认定杨三国应对李尊力的受伤承担赔偿责任并无不当。李尊力至今尚不能自理,原审判决支持四个月的康复、护理费用并无不当。综上所述,杨三国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130元,由杨三国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王周江审判员  郭维敬审判员  陈 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侯新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