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83民初18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时云娟与任惠芝、韩曜泽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海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时云娟,任惠芝,韩曜泽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黑1283民初1811号原告:时云娟,女,1975年5月25日出生,身份证号2323211975********,汉族,职业教师,住海伦市海伦镇林海鑫城*号楼*单元***室。被告:任惠芝,女,1949年11月5日出生,身份证号2323211949********,汉族,无职业,住海伦市泰康新城小区*单元***室。被告:韩曜泽,男,2000年5月26日出生,身份证号2323212000********,汉族,职业学生,住海伦市海伦镇林海鑫城*号楼*单元***室。原告时云娟与被告任惠芝、韩曜泽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时云娟系被告任惠芝儿媳、被告韩曜泽母亲,原告时云娟丈夫韩庆峰于2015年8月18日去世,韩庆峰父亲韩树礼于2013年去世,现原、被告三人系被继承人韩庆峰目前仅有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韩庆峰(身份证号23232119741110861x)名下留有位于海伦市新市政府西侧世纪大道路南林海鑫城7号楼2单元3层302室住宅楼(建筑面积51.10平方米、房屋所有权人韩庆峰、房权证000976**)现原、被告因继承该房屋发生争议,诉讼来院。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原告时云娟丈夫韩庆峰(已故,身份证号23232119741110861x)名下位于海伦市新市政府西侧世纪大道路南林海鑫城7号楼2单元3层302室住宅楼(建筑面积51.10平方米、房屋所有权人韩庆峰、房权证000976**)由原告时云娟继承。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1172.00元,由原告时云娟负担。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树福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赵雪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