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7刑初4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朱生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生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7刑初432号公诉机关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生,男,出生于河南省汝南县,汉族,初中文化,在业,住河南省汝南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三水区看守所。辩护人林婷、张思平,广东华生律师事务所律师。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以佛三检未检刑诉[2017]3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生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隆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生及辩护人林婷、张思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0月31日,杨某(已判刑)伙同被告人朱生与被害单位新明珠陶瓷厂签订废旧物料买卖合同。2016年11月1日至4日期间,被告人朱生协助杨某采用以搬运工上车称重、给车厢里的暗格加水,虚增货车车身重量的方式,将与虚增车身皮重相等重量的废铁运出厂外变卖。经鉴定,上述被盗废铁共价值人民币132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朱生在庭审过程中不持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害单位员工袁某的陈述,被告人朱生的供述及辩解,证人杨某、何某、李某、潘某、陈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委托书,废旧物料买卖合同,收款凭据、过磅明细,外卖废旧物资磅码单,废钢入库单、全电子汽车衡称量单,交易记录、网上银行电子回单,价格认定结论书,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视听资料,前科情况查询表,抓获证明、归案情况说明和户籍材料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朱生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他人价值人民币13200元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朱生在共同盗窃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且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在法庭上自愿认罪,本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林婷、张思平所提被告人朱生是从犯及应对其从轻处罚的相关辩护意见有理,本院予以采纳。本院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朱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5日起至2017年9月24日。罚金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代理审判员 黄建烈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黄文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