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82财保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余道海、陈刚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当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余道海,陈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82财保26号申请人:余道海,男,1946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当阳市。被申请人:陈刚,男,1988年9月5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当阳市。申请人余道海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陈刚所有的鄂E×××××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扣押。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余道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陈刚所有的鄂E×××××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扣押,期���为2018年8月7日。案件申请费470元,由被申请人陈刚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罗联俊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杨蕾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