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1民初5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张立与河南柏城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立,河南柏城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1民初502号原告张立,男,1978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新华区。被告河南柏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平县。法定代表人翟建平,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立与被告河南柏城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立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立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常安甫审判员 郑伦祥审判员 张迅晗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汪文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