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26执恢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王三光、万忠国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三光,万忠国,张耀慈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兴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26执恢33号申请执行人:王三光,男,生于1955年3月3日,汉族,退休工人,住兴山县。委托代理人:李菊甲,女,生于1959年1月24日,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申请执行人王三光之妻。被执行人:万忠国,男,生于1954年8月14日,汉族,退休工人。住住兴山县。被执行人:张耀慈,女,生于1955年8月7日,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被执行人万忠国之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三光与被执行人万忠国、张耀慈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王三光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0526执恢3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田正清审判员 黄选鹏审判员 黄 江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徐雪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