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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023执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李紫嫣、永兴县唯怡美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紫嫣,永兴县唯怡美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023执97号申请执行人李紫嫣,女。被执行人永兴县唯怡美业有限公司,地址湖南省永兴县便江镇人民路301-303号。法定代表人许能杰。李紫嫣与永兴县唯怡美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永兴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永劳人仲案字(2016)第45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永兴县唯怡美业有限公司没有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李紫嫣于2017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永兴县唯怡美业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李紫嫣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永兴县唯怡美业有限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李紫嫣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6)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文斌审 判 员  李国会代理审判员  张利兵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李志勇 来自: